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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刑初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刑初字1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无业。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9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7月4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为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晓丽、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来必堡快餐店,从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窃得钱包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1100元及银行卡等物。案发后,郑某甲已退赔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与原判合并执行。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郑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地点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公安机关发现郑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郑某甲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