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泽与奉化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奉化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848号原告:吴泽,无业。委托代理人:余长剑,奉化市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化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南山路160号商贸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王善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诉被告奉化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楠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