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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房春灵与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春灵,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房春灵(曾用名房春霞),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文献,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春灵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宏信纺织有限公司无人经营,其财产已在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执字第492号案件查封全部财产。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在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执字第4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