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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张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962号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男,出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张燕,女,出生于1990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系被告张宇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四川亿佳隆通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