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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周友珍与杭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珍,杭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563号原告周友珍。委托代理人马泽芝,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粉珍。委托代理人滕跃华。原告周友珍与被告杭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友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泽芝、被告杭粉珍之委托代理人滕跃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友珍诉称,原、被告原来是邻居,又是朋友。被告于2011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11年6月16日借款150000元,2011年8月21日借款200000元,2011年8月21日借款30000元。四次借款总计460000元。后被告分六次还款共计187000元。后又陆续还款22300元。目前尚欠本金2507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杭粉珍偿还借款本金25070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2月2日的利息60000元,合计3107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杭粉珍辩称,原告与被告室邻居关系。被告在点睛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老板为承揽工程需要资金,要求职工在亲朋好友中帮忙借款。被告九将原告所借的460000元转给申小勇使用,实际被告没有用过一分钱,也没有提取任何佣金。被告是出于好意代为书写借条。后来,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目前尚欠借款本金250700元。关于利息,被告认为过高。现在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杭粉珍于2011年1月22日向原告周友珍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周友珍人民币捌万元整,于2011年1月22日到2012年1月22日,为一年,利率16000元(还款为玖万陆仟元整)”。被告杭粉珍于2011年6月16日向原告周友珍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周友珍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6月16日为一年,一共利率为壹万玖仟伍佰元整)”。被告杭粉珍于2011年8月21日向原告周友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周友珍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1年,利率为3万元整。(2011年8月21日-2012年8月21日)”。同日,被告杭粉珍向原告再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周友珍人民币叁万元整。利率按15%计算(1个月)”。2014年8月23日,杭粉珍对上述债务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本人于2011年1月22日借捌万元整,2011年6月16日借壹拾伍万元整,2011年8月21日借贰拾万元,2011年8月21日借叁万元,分四次。共向周友珍借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至今本人想周友珍分6次还款壹拾捌万柒仟元。尚欠周友珍贰拾捌万叁仟元。(其中壹万是贷款利息),借款现本人自2014年7月起每月还款贰仟伍佰元,每月26日前打入周根扣卡中号6222603140000169176,并要2016年6月底还足6万元。余额贰拾贰万叁仟元以及借款总数肆拾陆万利息(计算方法按银行同期定期结算)于2018年底全部还清。”现因原告周友珍向被告杭粉珍索要还款未果而涉讼。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4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7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杭粉珍向原告周友珍借款合计人民币460000元,有借条证实,本院对该借贷事实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0700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2月2日的利息合计人民币60000元,因借款时约定的年利率为20%、13%、15%不等,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借款时的约定,故对原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友珍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10700元。如被告杭粉珍未按本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65元,由被告杭粉珍负担(原告周友珍已预交,被告杭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周友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656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徐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