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海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3号移送单位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韩海全,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淮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海全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发现其它财产,村民委员会证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