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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立国诉松原市永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松原市永胜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张立国。委托代理人:汪百灵。被告:松原市永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利。委托代理人:林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诉被告松原市永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