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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燕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燕,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邓燕,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慧,男,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邓燕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慧对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欣花园46栋1单元301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慧所有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欣花园46栋1单元301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