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193号原告:武X,女。被告:张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