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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683号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