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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进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29号罪犯李进成,别名王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728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进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进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87年5月11日出生,犯罪时间为2004年6月29日,犯罪时未成年。本院认为,罪犯李进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未成年犯罪,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