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许华文、黄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许华文,黄琼华,许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被执行人许华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黄琼华,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26。被执行人许华武,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056。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华文、黄琼华、许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琼华、许华文、许华武偿付借款本金950687.8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案件受理费13339元、执行费11939元,由被执行人许华文、黄琼、许华武负担;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