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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50号申请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鲶鱼沟(对面山头)。法定代表人唐晓斌,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观山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霞。申请人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