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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赵学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51号罪犯赵学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镇经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学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镇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学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学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赵学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学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