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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宇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750号罪犯刘宇钊,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宇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月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罪犯刘宇钊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以罪犯刘宇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宇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12.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宇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宇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月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