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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袁永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永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25号罪犯袁永红,女,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3月2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0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永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徐刑终字第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袁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袁永红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