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8刑初8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个体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5年12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由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7月,被告人蒋某将来路不明的假冒深井牌食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高某、王某夫妇经营的“文久批发部”10箱、陈某经营的“金怡商行”30箱。2015年8月20日,鄱阳县盐务局在高某、王某夫妇经营的“文久批发部”依法扣押假冒深井牌食盐1箱。2015年7月5日,鄱阳县盐务局在陈某经营的“金怡商行”依法扣押假冒深井盐26箱。经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被告人蒋某销售给高某、王某夫妇“文久批发部”和陈某“金怡商行”的深井盐符合工业盐标准,人们长期食用会严重损伤人体健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蒋某的供述,证人高某、王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碘缺乏相关危害的说明,举报案件登记表、鄱阳县盐务局移送材料,涉案物品检验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