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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良臣与马连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臣,马连波,刘英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良臣,男,汉族,1944年9月27日生,住九台区。被告马连波,男,1971年8月26日生,住九台区。被告刘英孟,男,1950年7月26日生,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李良臣诉马连波、刘英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