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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肖广海诉被告张绍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 于 原 告 肖 广 海 诉 被 告 张 绍 影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45号原告:肖广海,,被告:王海平,本院在审理肖广海诉被告张绍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肖广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告。审判长  杨秋实审判员  沈凤民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