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伍雁芳与李锦钊、广州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甘兆祥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129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本院2016年4月25日对原告李(伍)雁芳、李锦钊、李锦钧诉被告广州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倒数第十行中“甘兆和”补正为“甘兆祥”。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罗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