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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伍雁芳与李锦钊、广州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甘兆祥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129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本院2016年4月25日对原告李(伍)雁芳、李锦钊、李锦钧诉被告广州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倒数第十行中“甘兆和”补正为“甘兆祥”。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罗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