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陈桂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陈桂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陈桂方,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013。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桂方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5)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塑胶厂的生产,并处罚款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其塑胶厂已停止生产(已歇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2执4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浩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