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看与被告赖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看,赖华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418号原告吴长看,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赖华丽,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看与被告赖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长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