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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文全盗窃、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00号罪犯黄文全,曾用名黄文泉,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作出(2002)合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合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合山市人民法院(2002)合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文全的缓刑二年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被告人黄文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来刑一���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55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不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文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文全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68.5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文全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