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男,1979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革飞,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张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温北路H10211灯杆处,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逆行至对向车道,先刮倒尹×1乘坐的自行车,致尹×1受伤;后又与被害人张×1(男,殁年58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1身体多处受伤,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31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丁×于当日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没有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月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丁×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建议对被告人丁×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系自首;虽然因涉及到保险公司,须有民事判决才能进行赔偿,但主观上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事后积极抢救,无吸毒、喝酒、无证驾驶等行为,并垫付部分医药费;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温北路H10211灯杆处,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逆行至对向车道,先刮倒被害人尹×1乘坐的自行车,致尹×1受伤;后又与被害人张×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致张×1身体多处受伤,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31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尹×1身体所受损伤为头部损伤,右肩关节损伤,右膝关节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丁×于当日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月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问题另行解决。针对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丁×的供述,被害人尹×1的陈述,证人张×2、尹×2、赵×、王×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记录,交通事故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车辆信息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122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上述控方证���,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马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衣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