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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032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文静,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