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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462号原告刘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