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048号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强、金德际,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