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纯与龚丽丽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纯,龚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纯。被申请人龚丽丽。申请人王纯称,其母龚丽丽于2010年2月15日凌晨离家外出失踪,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宣告龚丽丽死亡。经查,龚丽丽,女,194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4号5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纯之母。龚丽丽于2010年2月15日凌晨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出寻找龚丽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龚丽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龚丽丽于2010年2月15日凌晨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舞台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意街派出所情况属实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王纯申请宣告龚丽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丽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