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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明义与李峰、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义,李峰,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887号原告:黄明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谢敏,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黄明义诉被告李峰、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谢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明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李峰偿还借款20000元;2、判令李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谢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峰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4月25日向黄明义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以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李峰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锋与谢敏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李锋为经营需要向黄明义借款,此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敏依法应当与李锋共同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李峰、谢敏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峰、谢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明义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峰、谢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