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龙关新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32号罪犯龙关新,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12686.47元,共同退赔人民币71651.55元。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龙关新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关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4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关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关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