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字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字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729号原告:字某,农民。被告:单某,农民,现在枣庄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字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字某负担。审判员 韦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