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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字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字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729号原告:字某,农民。被告:单某,农民,现在枣庄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字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字某负担。审判员  韦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