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亚强。委托代理人王淑婉(被执行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8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