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华茂不锈钢带���与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5号原告奉化市华茂不锈钢带厂与被告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华茂不锈钢带厂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慈溪市锦翔五金配件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华茂不锈钢带厂货款1862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2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793.0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