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永兴小区。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裕警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秦建科人民陪审员 宋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