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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永兴小区。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裕警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秦建科人民陪审员  宋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