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覃纪解与覃国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纪解,覃国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323号原告:覃纪解。被告:覃国战。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纪解与被告覃国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纪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纪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覃纪解负担。审判员 覃国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玉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