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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与呼和浩特市东方罗玛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呼和浩特市东方罗玛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827号原告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经营者张秀枝,×××,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闫巴特尔,身份证号×××,住内蒙古。被告呼和浩特市东方罗玛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东方罗玛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和浩特市东方罗玛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新城区慧峰日用品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