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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玉凯诉孟婷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凯,孟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凯,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姚家杖子村。被执行人孟婷婷,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朝阳县柳城镇腰而营子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姚玉凯申请孟婷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县民一初字第206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孟婷婷应支付申请人姚玉凯案件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孟婷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辽1321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振军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赵凤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