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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志琼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塘大道和盛工业区55-6号其经营的“天福”便利店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11月3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便利店现场查获陈某某和其前夫封某(在逃)于2013年至2014年10月所接受他人投注的六合彩单据1419张,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60991元。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鹏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