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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多顺箱包配件厂与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多顺箱包配件厂,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1000号原告:平湖市多顺箱包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港南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7744870F。代表人:罗照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忠明、陈伟健,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89119745。原告平湖市多顺箱包配件厂(以下简称多顺厂)与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顺厂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进账单2份、承兑汇票1份,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149262.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多顺厂与被告世绅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自2013年4月起,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各类不同规格的钢丝钢架,截止2015年5月底,被告应支付原告定作款共计531048.07元,但其仅支付381785.74元,尚欠149262.33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世绅公司委托原告多顺厂定作各类钢丝钢架,双方的定作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截止2015年5月底,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定作款531048.07元。但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381785.74元,剩余149262.33元未予支付,原告的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9262.33元定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湖市多顺箱包配件厂定作款14926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0元,合计2943元,由被告浙江世绅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姬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