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齐健、王程程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齐健,王程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9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宇,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健,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程程,个体。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健、王程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年黄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27日12时20分,王程程驾驶其所有的冀J×××××号车在黄骅市神华大街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处与司机孟宪德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该事故造成王程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第13098352014508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程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孟宪德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程程驾驶冀J×××××号车系齐健所有,王程程与齐健系夫妻关系,该车系家庭用车。冀J×××××号车于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保险限额7416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000元/座,并投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程程请求的赔偿事项中,应予确认的部分是:1、医疗费2940.7元;2、伙食补助费400元;3、误工费1980元;4、护理费506.7元;5、交通费100元。齐健请求的赔偿事项中,应予确认的部分是:1、车损19281元;2、鉴定费778元;3、施救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6486.4元。原审法院认为:王程程、齐健与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程程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车损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偿齐健、王程程各项损失26486.4元。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赔偿齐健、王程程保险金26486.4元;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中我司承保的是车上人员险和车损险,原审中被上诉人按照全额主张我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损失,原审法院也是按照全额支持的被上诉人,但是其车损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数额过高,其中的前机仓线束(1129元)和右纵梁(921元)并没有损坏我司不予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部分我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外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人身部分我司有追偿权,所以我司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上诉人的人身伤害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齐健、王程程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对于车损19281元,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对于该鉴定报告上诉人虽提出鉴定数额过高但是既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应认定有效。关于鉴定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关于施救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关于被上诉人王程程的人身损害的损失部分,王程程系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保险人应当在车上人员险的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案外人孟宪德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上诉人可在向王程程赔偿后按照责任比例向孟宪德进行追偿。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珍助理审判员 程玉玉助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