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洪胜与荆门天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胜,荆门天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431号原告张洪胜,系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荆门天马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胜与被告荆门天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诉状中把被告的名称写错了。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胜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张洪胜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湘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