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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施桂珍与施雅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桂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特41号申请人施桂珍,女,1951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施桂珍申请宣告施雅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施雅菊,女,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施雅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