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忠与被申请人魏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忠,刘忠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魏娜驾驶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魏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43号申请人刘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永平,退休员工。被申请人魏娜,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刘忠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魏娜驾驶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魏娜转移财产,申请人刘忠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娜驾驶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刘忠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娜驾驶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