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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U2022麦提托合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男,40岁,1976年4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2006年4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翻译人员迪力亚尔·阿里木,男,23岁,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维吾尔族,大学文化,系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及翻译人员迪力亚尔·阿里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在本市新城区尚勤路931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挤公交车之机从其衣服口袋内盗窃“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得手后,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仍在此伺机继续作案,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发现对其盘查,查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在本市新城区尚勤路931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口袋内盗窃“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得手后,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仍原地伺机继续作案,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发现对其盘查,后查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卷佐证;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查获记录、扣押清单及领条在卷可证;有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0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可证;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6)槐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在卷可证;有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记录、照片及供述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布都赛麦提·某某某某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