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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钱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焕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维修记录显示,涉案LED设备自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多次进行维修。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涉案LED设备多次维修的原因,是否考虑通过鉴定以确定LED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影响上诉人正常使用的原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