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232号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男,生于1987年7月2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O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保定市尤耐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继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