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克珍与杰恩斯、努尔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克珍,杰恩斯,努尔包拉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67号原告:曹克珍,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杰恩斯,男,哈萨克族。被告:努尔包拉提,男,哈萨克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珍诉被告杰恩斯、被告努尔包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跟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曹克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克珍撤回对被告杰恩斯、被告努尔包拉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曹克珍负担,邮寄送达费133.20元全额退款原告曹克珍。代理审判员 沙阿 吾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赤娜尔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