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蜀儒与陈宗贵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蜀儒,何秀群,陈宗贵,陈光发,但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罗蜀儒,男,生于1945年6月1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秀群,女,生于1946年1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宗贵,男,生于1982年12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光发,男,生于1950年1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但茂云,女,生于1952年8月5日,汉族。关于罗蜀儒、何秀群申请执行陈宗贵、陈光发、但茂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宗贵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4.95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该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宗贵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