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袁国宝与韩月民、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宝,韩月民,许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袁国宝。委托代理人徐明锁。被告韩月民。被告许小霞。原告袁国宝与被告韩月民、许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月民、许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国宝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商量借款事宜。从2011年开始,原告多次借款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月息两分,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利息亦按月支付。从2015年1月起,被告支付利息两次,即30600元,至2015年10月底,共欠利息754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现诉请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560000元,并支付利息754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起,被告韩月民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韩月民结算,被告韩月民欠原告借款29万元,并由韩月民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原告将以前出具的借条退还给韩月民。2013年1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50000元借给韩月民,同年2月20日支付韩月民现金20000元,2013年6月21日,韩月民出具70000元借条一张给原告。2014年2月15日,韩月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韩月民,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2014年1月5日,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给韩月民,同年2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给韩月民。2014年2月20日,韩月民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一张。2015年5月20日,原告两次借款各30000元给被告韩月民,并由韩月民出具借条两张给原告。综上,被告韩月民共计向原告借款560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两被告未能支付。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据裁定查封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城盖村村委会西侧楼房一幢,保全金额计6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卡内账户明细查询及打印、结婚证、转账凭条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宝与被告韩月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韩民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韩月民应当将借款返还原告。原告向被告韩月民主张借款月息两分,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陈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韩月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许小霞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韩月民个人债务,或者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月民、许小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国宝的借款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560000元,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4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3974元。由原告负担174元,两被告负担13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3800元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