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超,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111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35.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1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